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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本市城镇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比例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1日)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本市城镇
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比例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0]114号 2001年11月10日)


  为了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险体系,进一步发展本市社会保险事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00年12月1日起,调整本市城镇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比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城镇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由原来的25.5%调整为22.5%。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另行制定。
  二、本市城镇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比例,按《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的规定,确定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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