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关于调整铁路沿线转供电价的批复
(宁价商发[2000]264号 二000年十一月十五日)
银川铁路分局:
你局《关于调整分局管内转供电价的请示》(银铁分机[2000]114号)文收悉。经审核并考虑你公司路外供电线路较长且分散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现批复如下:
1、石嘴山至干塘和白芨沟至大武口段,路外单位经营电价每千瓦时由0.85元调整为1.05元。
2、崇信至宣和段,路外单位经营电价仍按宁价(重)发(1997)242号文中规定的每千瓦时1.20元执行。
3、路外居民生活电价仍按宁价(重)发(1997)242号文中规定的每千瓦时0.60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