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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交通、城建路(桥、隧)收费站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交通、城建路(桥、
隧)收费站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吉省价收字[2000]29号 2000年11月16日)


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
  为贯彻执行中央和国家对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的指示精神,加强对交通、城建路(桥、隧)收费站收费的管理,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经研究决定,对全省交通、城建路(桥、隧)收费站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1月1日起,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不得再给各交通、城建路(桥、隧)收费站发放收费许可证,同时,不再对已发放的交通、城建路(桥、隧)收费站的收费许可证进行年审。
  二、各市(州)、县(市、区)物价部门,要立即通知本辖区内各交通、城建路(桥、隧)收费站,在2000年12月1日至2001年2月28日期间,携带所持有的收费许可证正、副本和相关资料到省物价局审核换发新证,同时携带的还有:批准设立收费站的文件、批准收费站收费的文件、建设道路投资凭证(银行贷款、集资等)、从收费开始至2000年11月31日收费收入情况的相关资料(每年的财务年终决算报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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