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凡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用人单位出现生产经营困难进行经济性裁员时,一般不裁减残疾职工;企业进行改组、改制时,要尽量安排残疾职工上岗。
(四)已进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残疾职工,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以申请企业内部退养。内部退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所在企业要继续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符合《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和《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规定的破产企业中,距离退休年限不足5年的残疾职工,由本人申请并经市劳动保障局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五)为依法保障中度智残人和重度伤残人的基本生活,帮助部分 尚有劳动能力的中度智残人和重度伤残人实现劳动权利,可在社区中建立以中度智残人和重度伤残人为主体的公益性劳动组织,并给予政策扶持和税收优惠。
九、加强部门协调,推动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持续稳定发展
(一)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劳动就业切实纳入议事日程和工作计划,统筹安排,统一组织,同步实施。制定残疾人就业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残疾人劳动就业的特殊性,明确目标、任务和政策扶持措施,保证所需的资金、人力和物力。
(二)要将残疾人就业纳入行政执法和劳动监察范围。要完善举报制度,认真受理残疾职工的投诉举报,依法维护残疾职工在劳动就业、劳动关系、劳动报酬、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强化对用工单位执行最低工资、下岗基本生活费的监督检查,切实保障残疾职工的基本生活;对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要进一步加大监察力度。
(三)劳动仲裁部门要及时、公平地处理涉及残疾职工的劳动争议、依法维护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及时立案并尽快调查处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及时予以答复。要杜绝对涉及残疾职工的劳动争议案久拖不决或迟迟不予答复的现象。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定期举办各种大型劳动政策宣传活动,向市民宣传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政策,并设立专门的残疾劳动就业政策咨询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