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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关于切实做好本市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六、加大培训力度,全面提高残疾人素质和技能水平
  (一)逐步推行劳动预备制度。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盲、聋和智残初中毕业生在本地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所登记后,要参加2-3年的职业技能培训。
  (二)建立专门的残疾人培训和实训基地。培训和实训基地要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和残疾人自身特点,重点开展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职业培训。职业培训以初级培训为主,提高残疾人的一般就业能力,同时鼓励残疾人参加中高层次培训,提高就业竞争能力。
  (三)大力鼓励有就业能力和就业要求的残疾人参加各类社会职业培训。对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各级政府部门应适当减免所需费用或给予相应的补贴,力争本市残疾人接受培训的比例逐年提高。
  七、完善和强化对残疾人的就业服务
  (一)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残疾人的工种和岗位外,用工单位在招聘录用职工时,不得以残疾为由拒绝录用残疾人或提高对残疾人的录用标准;各职业中介机构和社区服务网络在为用工单位发布招工信息和代为招聘录用职工时,要严格审核用工单位的招聘启事,对有歧视残疾人内容的,要坚决制止。
  (二)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对残疾人要实行免费服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采取开办残疾人就业专场等形式,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专门的信息、咨询和职业指导。要建立市级残疾人职业介绍机构,并与市职业介绍中心联网,以掌握劳动力市场需求信息以及各单位残疾职工比例,便于多层次向社会推荐残疾人就业。
  (三)有关单位要做好对残疾人的职业指导工作,将职业指导贯穿从求职到就业的全过程。要对残疾人自身条件进行细致的分析,制定具体的辅导就业计划,帮助残疾人转变择业观念;指导残疾人开发自己的潜能,帮助其实现就业。
  (四)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残疾人,要帮助其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为他们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服务。
  八、进一步搞好残疾职工的社会保障
  (一)社会福利企业要依法实行最低工资制度,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尚未参加全市社会保障的社会福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各有关部门要给予适当扶持,使残疾职工享受社会基本保障,解除后顾之忧。
  (二)从事非正规劳动组织就业、自由职业的残疾人按本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基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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