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安排或安排未达到比例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安排残疾人就业。暂时不能达到比例的,要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继续扶持和发展社会福利企业
(一)继续按市民政局等六部门制订的《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深化改革若干政策意见》(沪民企管(1998)28号)的精神,鼓励社会兴办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福利企业,逐步实现社会福利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对经民政部门批准,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各种所有制的社会福利企业,均予享受同等的优惠政策。
(二)凡社会福利企业享受的减免税金(即退返税金),应当足额、及时退返,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进行截留。
(三)有关部门应逐步将一些适合残疾人生产的产品,转由社会福利企业专产专营。对社会福利企业生产的产品,按同等优先的原则,纳入市、区县两级政府采购计划。
(四)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不断改善残疾职工的工作环境和福利状况,确保残疾职工纳入本市社会保险范围,维护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搞好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监管;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退返税金的使用以及由退返税金形成的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的管理;加强对残疾职工保障情况的检查;严格年检年审,清理、查处假冒社会福利企业,维护国家优惠政策的严肃性。
五、大力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
(一)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结合残疾人就业特点,努力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社区工作岗位,如社区便民服务、社会公益性服务等非正规组织劳动岗位;帮助残疾人选择项目、进行培训,并在申办营业执照、落实经营场地、筹集资金、免征税费等方面提供服务;通过资金扶持等多种形式,积极帮助残疾人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二)有关部门要根据
残疾人保障法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制定、完善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优惠政策,在核发营业执照、办理有关手续、减免税费和落实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和照顾。
(三)残疾人可依照本市有关规定,申请开办非正规劳动组织,经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后,领取《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并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四)有关部门要努力拓宽盲人就业渠道,积极开发适合盲人特点的就业岗位,鼓励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服务场所,安排经残联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的盲人从事保健按摩工作。鼓励和扶持学有专长的盲人个体开业或组织起来从事钢琴调律、音乐演奏等工作。
(五)市郊区县要扶持农村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动员乡镇企业和村办企业接纳残疾人就业;可采取小额贷款形式,通过基地辐射型办法组织残疾人从事养殖种植业。有条件的区县对农村残疾人个体开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可参照有关办法予以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