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
《关于切实做好本市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0]10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劳动保障局、市计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人事局、市工商局、市残联《关于切实做好本市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00年11月6日
关于切实做好本市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84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本市残疾人的劳动就业工作,现结合 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认识搞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
目前,本市有50多万名残疾人,其中处于就业年龄段具有就业能力的约18.3万名。多年来,在各级政府的努力下,在社会各界的积极配合下,本市残疾人就业安置率不断提高,已安排就业的残疾人约16.2万名,残疾人就业状况有了根本性的转变。
帮助残疾人实现劳动就业,是改善其生活状况、提高其社会地位、使其参与社会生活的基础,是实现其人生价值的关键。进一步做好残疾人的劳动就业工作,使其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对促进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搞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继续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
二、明确发展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方针
本市发展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方针是:集中与分散相结合,优惠政策与扶持保护措施并行,加大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的力度,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三、依法全面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本市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要按照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的《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市政府发布的《
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规定,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残疾职工签订合同,办理用工或录用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