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体改办等八部门制订的《上海市贯彻变<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一、实行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大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包括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体系中占主导地位。要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现有医疗机构性质的划分工作,新办机构要按照程序核定性质。根据医疗机构的性质、社会功能及其承担的任务,制定并实施不同的财政、税收、价格政策。
  十二、对医院药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为逐步解决以药养医的问题,在实施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基础上,按属地化原则和市、区县两级财政管理体制,对医院药品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药品收入和支出按照医院新的财务会计制度单独核算,医院药品收支结余全部上缴卫生行政部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统筹安排,并合理返还,所返还的部分主要用于弥补医疗成本、发展建设、社区卫生服务和预防保健,且不与医院上缴的药品收支结余挂钩。
  在逐步规范财政补助方式、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和完善药事管理的基础上,研究开展把医院门诊药房改为药品零售企业的试点工作。
  十三、规范财政补助范围和方式。按照建立公共财政和分级财政体制的要求,市、区县政府对卫生事业的投入水平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上政府卫生投入不低于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补助范围根据政府管理卫生事务、行使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职责,以及公共卫生工作任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事业发展需要等确定。补助资金按照项目论证立项、零基预算等方法核定。
  要动员社会广泛筹集卫生事业发展资金,建立多渠道筹措卫生事业发展资金的机制,扩大卫生事业筹资来源,促进卫生事业发展。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通过银行贷款、政府贴息、外国政府贷款和单位自筹等多种形式筹措建设资金,用于医疗卫生机构的发展建设。
  十四、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对本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继续执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政策,物价部门要会同医疗保险、卫生、财政部门加强对医疗成本的核算,调整不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务价值。要逐步调整诊疗费、护理费、挂号费,适当提高手术费、床位费等,降低过高的大型医疗设备检查费。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档次,引导患者合理分流。适度放宽特需医疗服务价格。与此同时,要引导医疗机构在控制成本、提高效益上下功夫。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