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在税收工作中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的通知
(浙地税征[2000]80号 2000年11月15日)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发挥注册税务师的作用,促进改制后税务代理机构持续健康发展,以帮助纳税人提高办税质量,降低税收成本,促进税收征管的深入进行,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税收工作中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的通知》(国税发[2000]4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各级税务机关应充分认识税务处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税收征管改革中的地位和作用,对改制后的税务代理机构应在其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原则下,积极采取措施继续支持和扶持税务代理的发展,发挥注册税务师的作用,把税务代理机构建成真正的社会中介服务组织,为纳税人服务,为税务征管服务。
2、税务代理是一项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社会中介行业,凡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取得税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均不得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对非法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受理。
3、县以上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税务代理机构和注册税务师的执业监督,促使其提高执业质量,增强风险意识,规范执业行为,对其违法、违规行为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4、为提高纳税申请质量,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对分类管理中C类纳税人和办税人能力较弱,多次出现未经批准申报延误或申报不实又无力自行改正的纳税人,在坚持自愿的前提下,税务机关可建议其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为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等涉税事宜。
5、税务机关可逐步将经注册税务师签字盖章,由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帐鉴证报告等涉税文件作为受理纳税申报、开展税务稽查的参考依据。对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信誉良好的委托代理户,可减少税务机关检查的次数(不含举报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