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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办关于贯彻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意见的通知

  原经我市各级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由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制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事业单位证书》在2001年3月31日前有效,4月1日起一律作废。自2001年4月1日起,使用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先易后难的原则。在登记的范围和时间进度上,应先登记经过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已按《重庆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进行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经各级编委审批的事业单位,再登记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先登记性质稳定、边界清晰的事业单位,再登记需要具体界定和明确的事业单位。
  (三)统一、公开的原则。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均应统一到《条例》上来,切实做到统一登记范围、统一登记内容、统一登记标准、统一登记程序。同时要向社会公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范围、内容、标准和程序,增强登记管理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二、实施登记工作的安排
  (一)制定工作规划。为保证全市登记工作的顺利完成,市编办根据全市实际拟定《关于贯彻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工作原则和安排,报市政府审批;制定《重庆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统一操作规范。各区县(自治县、市)登记管理机关要参照《意见》,结合本地区党政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统筹安排,拟定初始登记的工作规划,并于2000年11月底前,将工作规划报市编办备案。
  (二)组织业务培训。市编办于今年内组织对各区县(自治县、市)登记管理机关及市级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进行登记工作业务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学习《条例》、《意见》和登记微机管理软件操作。各区县(自治县、市)编办在自身学习掌握《条例》、《意见》及配套文件的同时,要对事业单位登记工作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三)认真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是事业单位登记工作的具体操作过程,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应严格依法行政,规范登记程序,不得随意放宽登记标准,不得简化登记程序。初始登记工作从2000年12月开始至2001年3月底完成。按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1.申报受理。2001年1月1日前,各事业单位分别填写2000年事业单位年检报告和《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并提交有关材料,经举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登记管理机关。
  2.审核认定。2001年2月1日前,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写的申请书进行审查、核实,按照《条例》确定是否登记,将核准登记事业单位登记事项录入微机建立管理数据库,建立登记文书档案,打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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