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办关于贯彻
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00]17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编办《关于贯彻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十一月六日
关于贯彻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意见
(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00年10月24日)
我市自1995年起进行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试点工作。1998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以下简称《条例》),为了贯彻落实《条例》,今年中编办发出了《关于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通知》(中编办发[2000]3号)。按照中编办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要求,原各省市开展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试点工作已结束,从今年起实施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法人初始登记工作。中编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计委、公安部等15个部委办局联合下发的《
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2000]17号),规定从2001年4月1日起事业单位申办有关事项、开展相关活动时,需提交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制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为了实现事业单位登记由地方登记管理平稳过渡为全国统一的登记管理,结合重庆市的实际,现就贯彻《条例》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登记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平稳过渡的原则。鉴于我市自1995年开始已进行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试点工作,为了保持这项工作的连续性,本着平稳过渡、从实际出发的原则,从2000年12月1日起,新办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事业单位一律按《条例》规定执行;对原已按照《
重庆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经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决定,该办法废止时间定于2001年3月31日),经我市各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其初始设立登记与2000年年检同时办理,采取统一换证的形式,做好与全国初始登记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