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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白酒消费税计税
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0]323号 2000年11月10日)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防止纳税人侵蚀税基,逃避消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特制定《江西省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地在贯彻执行《办法》时有何问题、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国家税务局,以便修改和完善。

  附件:

江西省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核定计税价格的白酒范围。
  酒类生产企业生产的消费税计税价格明显偏低的白酒均属于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范围。
  第三条 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明显偏低的一般标准: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白酒市场零售价格/(1+35%)。
  第四条 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的一般标准: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白酒生产成本。
  白酒生产成本是指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的成本。
  第五条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白酒市场零售价格(以下简称零售价)为商业零售单位或批零兼营单位(以下简称零售单位)销售的瓶装白酒加权平均零售价(不含增值税)。
  零售单位不包括宾馆、饭店、娱乐等高消费场所。
  第六条 白酒的计量单位按照白酒的不同包装规格折算为“瓶(袋)”,散装白酒的计量单位折算为“公斤”。
  第七条 白酒零售价的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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