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设计单位分流的富余人员,享受企业下岗分流人员的有关政策。
(四)勘察设计单位转为科技型企业后,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参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科研院所转为企业后有关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浙劳社险(2000)67号)有关规定执行。改制前的离退休人员,以及2005年底以前按法定年龄退休的人员,按浙劳社险(2000)67号有关规定计发的养老金,如低于原事业单位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自行解决。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改制前在职人员,领取的养老保险金低于原事业单位标准的,有条件的单位 可从本企业的补充养老保险中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年限由单位自行决定。改制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经费自行解决。已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勘察设计单位,继续维持原办法不变。
医疗、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级财政和各类金融机构要在信贷上大力支持勘察设计单位。要支持有条件的科技型企业上市。计划、经贸、科技部门对技改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要优先安排贷款贴息。勘察设计单位转为科技型企业后,符合条件的单位可优先授予国际工程总承包和境外设计咨询权,可按科研单位审核条件授予相应的工程设备材料进出口权,并在出口信贷、出口退税等方面给予支持。
(六)为支持勘察设计单位改革与发展,在国家将对勘察设计进行改革并制定收费管理办法后,我省再根据本省的实际具体制定收费标准。
五、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
改企转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是一场深刻的变革。广大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充分认识改制的深远意义,增强改革的自觉性,勇于探索,开拓进取,扎扎实实地开展这项工作。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帮助勘察设计单位制定和落实改制方案,解决改制过程中的实际困难,确保这项改革顺利进行。
(一)省属勘察设计单位改革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并组织实施。省体改办、省建设厅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改革的政策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及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计划、财政、人事、机构编制、劳动保障、税务、工商、国土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支持勘察设计单位的 改革与发展。
(二)省属勘察设计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及时协调解决所属勘察设计单位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继续关心和支持勘察设计单位改制后的建设与发展。省属勘察设计单位,要抓紧改制的各项准备工作,其改制方案,由勘察设计单位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体改等有关部门批准实施。要求在2001年12月底以前基本完成改制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