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合伙制。专业设计事务所等具有特殊性的咨询设计服务机构,可采取合伙制的组织形式,由合伙人共同承担企业风险,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除上述形式外,改制单位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租赁、承包、出售等多种形式改制。
采取公司制形式改制的,可参照省政府有关文件采取职工持股会形式实行内部职工持股,以有利于股权管理。
四、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配套政策
(一)勘察设计单位转为科技型企业的(包括下属所室转为企业的,或进入企业实行独立核算的 ,下同),可继续保留院所名称或以原院所名称进行工商登记;可享受国家和地方关于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的一系列配套政策,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4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经批准可免征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科技业务用房的建设配套费等有关规费,免征的各项税费,用于发展生产、科技开发和科技成果产业化。鼓励勘察设计单位在改制过程中吸引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参股,改组成多元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并通过控股、参股等多种途径,扩大科技产业规模。
(二)勘察设计单位转为科技型企业的,其产权界定、资产评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处置、国有股权管理等,参照省政府关于省属企业改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经营业绩良好,净资产增值较快的勘察设计单位,鼓励技术要素以多种形式参与收益分配,积极推行技术入股,支持技术和经营管理骨干持大股,适当拉开收入档次,探索试行年薪制和期权制,具体办法参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鼓励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浙政(1998)17号)文件执行。
勘察设计单位转为科技型企业的,历年积累中属应付工资、奖金、福利等个人消费基金积余,经同级财政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部分可作为职工个人资产,以职工持股会等形式投资入股。勘察设计单位可参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快建立企业新型劳动关系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政发(2000)187号)规定,积极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份置换工作。
勘察设计单位转为企业前,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含5年),工作年限满20年的人员;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人员,本人自愿,经批准,可提前退休,提前1年以上退休的,增加1级职务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