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关于开展广西第二届三级地方志书编纂工作意见的通知
(桂政发[2000]66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关于开展广西第二届三级地方志书编纂工作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47号)关于三级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续修一次”的规定和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的部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00年开始,开展广西第二届三级地方志书编纂工作。
编修地方志是我国的优良传统,编修地方志对于推进我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编修地方志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修志工作,做到“一纳入、五到位”,即把编纂地方志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各级政府的任务中,做到领导到位、机构到位、经费到位、队伍到位、条件到位,为修志工作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切实按要求做好第二届修志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0年十一月十七日
关于开展广西第二届三级地方志书编纂工作意见
广西解放以来第一届三级地方志书的编纂工作是从80年代初开始的,在各级党委领导和各级人民政府主持下,在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全区修志人员20年坚持不懈的努力,至2000年编纂出版了《广西通志》令志88部,市志、县志87部,共175部。新方志收集、积累和保存了我区大量地方文献和资料,较为全面地反映了我区地情。新方志的编纂和出版发行,对推进我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 47号)的规定,现就开展广西第二届三级地方志书编纂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编纂地方志的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