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补贴,由单位根据财力在一定年限内发放完毕,一般不超过3年。
1、工作年限在25年以上(含本数)的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到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全额发放购房补贴;工作年限未满25年的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到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按实际年限发放购房补贴,剩余年限的购房补贴作为借支,由职工与所在单位签订借款协议,在今后工作年限内逐年抵扣。在此期间,发生调离、辞职等中止劳动工资关系,借支余额在职工离开时,由本人或新单位一次归还原单位。
2、无房、去世、离退休职工的购房补贴优先发放。
3、单位确有困难的,也可采用按月补贴方式,按月发放购房补贴的,原则上要在5年内发放完毕。在按月发放购房补贴期间,发生调离、辞职等中止劳动工资关系,自上述行为发生次月起,停发购房补贴。
4、购房补贴不直接发给职工个人,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为职工开设“购房补贴专户”,按市政府市政[1999]8号文件的规定办理缴存、支取、转移手续。
十、办理程序
各单位要组成由劳动人事、房管、财务、纪检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的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职工购房补贴的调查、审核、申报等工作,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1、调查摸底。对1998年12月15日(含15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进行登记造册。并对职工(夫妇双方)住房情况进行调查,填制《职工住房情况调查表》。
2、核定标准。依据职工人事档案和职工(夫妇双方)住房情况调查结果,核定每个职工应享受的购房补贴工龄、面积标准,计算补贴金额,张榜公布,并填制《职工购房补贴审核表》。《职工住房情况调查表》与《职工购房补贴审核表》一并归入职工住房档案,职工调动工作时,随职工人事、工资关系调转,作为新工作单位发放购房补贴的依据。
1998年12月15日后调动工作的职工,由现工作单位发放购房补贴。
3、制定方案。单位根据发放购房补贴总金额和补贴资金落实情况制定《购房补贴发放方案》,明确购房补贴发放的对象、方式、顺序和时间,经单位职代会讨论通过后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4、申请上报。单位《购房补贴发放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正式向市房改办上报“关于建立购房补贴制度的请示”(正式红头文件),包括:《购房补贴发放方案》、《购房补贴计算核定表》和《购房补贴计算核定汇总审核表》各一式四份。
5、审核审批。市房改办对行政、事业(全额、差额)单位申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后,先报市财政局审批;实行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由市房改办直接审批;中央直属、部属、省属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再报市房改办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