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低职高聘的,按高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核定其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实行高职低聘的按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核定其购房补贴面积标准。
3、1998年12月15日前已经离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离退休时确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核定购房补贴面积标准。
四、技术工人购房补贴面积标准
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比照副处;技师比照正科;高级工和25年(含)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比照副科;中级工、初级工和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比照科员核定购房补贴面积标准。
五、其他人员购房补贴面积标准
1、1998年12月15日后部队转业的军队干部、志愿兵未享受军队购房补贴的,由接受单位按1998年12月15日前的职级核定购房补贴面积标准;部队复员退伍军人由接受单位按1998年12月15日前部队的职级核定购房补贴面积标准。
1998年12月15日前部队转业的军队干部、志愿兵、复员退伍军人,其部队职务高于地方职务的按部队职务核定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其部队职务低于地方职务的按地方职务核定购房补贴面积标准。
2、1992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15日期间失业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开除、除名、辞退)辞职、自谋职业人员,仍以1998年12月15日前的职务(职称)核定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住房公积金已转移新单位的,由新单位发放;未转移住房公积金的,由原单位发放。判刑、劳教等人员暂不发放购房补贴,待刑满或解教再就业后,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之前的工龄可计入核定购房补贴的范围,由接受单位发放。
擅自离职人员不发放购房补贴。
3、1998年12月15日前去世的职工不再核定发放购房补贴;1998年12月15日后去世的职工,一次性核定发放购房补贴。
4、离退休(含退职)人员,异地或回原籍安置,已发放过建购房补助费的,购房补贴不再核定发放。
5、事业单位的职工具有行政职务又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可按较高职务核定购房补贴面积标准。
6、在测算职工购房补贴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1991年底以前在校学习期间的学龄、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奖励工龄可计算购房补贴工龄。
7、各类人员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只作为发放购房补贴的依据,不作为享受其他待遇的依据。
六、购房补贴标准和计算公式
购房补贴发放标准为:面积补贴加工龄补贴。在核定各类人员的购房补贴时,要在本办法规定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基础上再增加25%的公摊面积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