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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体改办等制订的《上海市贯彻<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 改革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八、实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和实施本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管理办法。本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要采用集中招标方法采购药品。设立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协调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政策协调、工作指导和监督。该委员会下设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医疗机构药品招标的日常管理工作,以及组建专家库与制定招标采购药品的评标标准等工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卫生部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共同认定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对中标药品的零售价格,由市物价部门在兼顾企业、医疗机构、患者利益基础上进行调整。要支持和鼓励新药和生物医药产品的上市和使用。通过试点,逐步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公平、公开、公正的交易方式,规范交易行为,降低药品采购成本,让患者真正得到实惠。
  十九、开展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的试点和推广工作。根据本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进程,结合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的实施,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试点。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可使用个人帐户的资金,到定点药店购买非处方药,或凭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处方到定点药店购药。要严格考核药品销售从业人员素质及专业水平,规范药品采购渠道,保证药品质量安全。制定资格认定等监督管理制度,除国家规定的条件外,零售药店要达到《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要求,并做到布局合理,便民利民。今年本市选择若干家零售药店进行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关系群众身体健康,涉及各方利益调整,这是一项十分重要而又复杂的工作,必须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积极推进。为此,本市成立由市政府体改办、市卫生局、市计委、市经委、市商委、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劳动保障局、市编办、市人事局、市药品监管局、市国资办、市物价局、市工商局等部门参加的上海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协调小组,加强本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组织协调,稳步推进各项改革。区、县政府也要从本地区实际出发,着力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力争在二三年内,在上海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特大型城市医药卫生体制和医疗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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