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对本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继续执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政策,物价部门要会同医疗保险、卫生、财政部门加强对医疗成本的核算,调整不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务价值。要逐步调整诊疗费、护理费、挂号费,适当提高手术费、床位费等,降低过高的大型医疗设备检查费。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档次,引导患者合理分流。适度放宽特需医疗服务价格。与此同时,要引导医疗机构在控制成本、提高效益上下功夫。
十五、加强药品价格管理。调整本市的药品价格管理形式,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凡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的药品及其它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少量特殊药品,实行政府定价;除政府定价以外的其它药品,由企业定价,事先报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对新药与普药、研制药与仿制药、品牌药与非品牌药实施不同的价格政策。对供过于求的药品,要通过价格政策促进企业调整产品结构。要加强对药品市场价格的监管,有关医疗单位、药品经销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统一公布的药品零售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强化对药品价格的社会监督。制止药品购销中的虚高定价,减少流通环节中的收费,切实维护国家、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鼓励技术进步,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
十六、完善药品执法监督体系。结合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和本市药品监督管理的实际,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药品监督管理体系。实现行政管理、执法管理和技术服务分离,依法对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使用单位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完善对药品(含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的监管,加强药品执法监督力度,改革药品的抽验机制,坚决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和无证生产、经营药品等违法行为。
根据国家要求,对药品生产企业按剂型、类别分阶段实施《药品 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规范药品经营的市场准入制度,加强药品经营企业《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监督实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与有关部门紧密配合,严格药品(含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市场准入,对限期整改仍不能达标或合格的企业,不予换发新证。
十七、推进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坚持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相结合。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医药行业发展规划,合理调整医药产业布局和产品结构,通过技术进步和集约化生产,实施优胜劣汰,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鼓励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打破地区、行业、部门和所有制的界限,以产权、产品、市场网络为纽带,走强强联合的道路。要积极支持批发企业实施互惠互利的联合重组,积极发展药品配送,减少流通环节,减少医院药品库存,降低流通成本。要有效推动药品零售企业的连锁经营,促进连锁药店、普通超市非处方药柜台等保证药品质量、方便居民购药的零售形式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