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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体改办等制订的《上海市贯彻<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 改革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改进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方便病人选择医院就医。随着本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化,在个人医疗帐户建立后,参保人员可凭医疗保障卡根据需求和支付能力在全市范围选择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为减少病人选医院的盲目性,合理分流病人,有效利用医疗资源,要加强医院的信息系统建设,以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与医院医疗服务相关的信息,方便病人自主选择医院。根据不同级别医院,采用不同收费标准和不同个人自负医疗费比例,用市场调节促进病人合理分流,逐步形成“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的医疗服务格局。
  十一、实行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大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包括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体系中占主导地位。要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现有医疗机构性质的划分工作,新办机构要按照程序核定性质。根据医疗机构的性质、社会功能及其承担的任务,制定并实施不同的财政、税收、价格政策。
  十二、对医院药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为逐步解决以药养医的问题,在实施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基础上,按属地化原则和市、区县两级财政管理体制,对医院药品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药品收入和支出按照医院新的财务会计制度单独核算,医院药品收支结余全部上缴卫生行政部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统筹安排,并合理返还,所返还的部分主要用于弥补医疗成本、发展建设、社区卫生服务和预防保健,且不与医院上缴的药品收支结余挂钩。
  在逐步规范财政补助方式、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和完善药事管理的基础上,研究开展把医院门诊药房改为药品零售企业的试点工作。
  十三、规范财政补助范围和方式。按照建立公共财政和分级财政体制的要求,市、区县政府对卫生事业的投入水平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上政府卫生投入不低于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补助范围根据政府管理卫生事务、行使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职责,以及公共卫生工作任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事业发展需要等确定。补助资金按照项目论证立项、零基预算等方法核定。
  要动员社会广泛筹集卫生事业发展资金,建立多渠道筹措卫生事业发展资金的机制,扩大卫生事业筹资来源,促进卫生事业发展。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通过银行贷款、政府贴息、外国政府贷款和单位自筹等多种形式筹措建设资金,用于医疗卫生机构的发展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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