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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申办互联网信息服务(ICP)业务的主要程序

  (四)公司近期经会计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审定的财务报表或验资报告。
  (五)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六)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技术方案。包括申请经营ICP业务的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组网技术方案、服务项目、市场调研与分析、收费方案、预期服务质量、投资分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七)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保障措施。
  (八)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九)表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十)公司对依法经营ICP业务的承诺。
  (十一)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ICP的,应当提交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十二)在境内境外上市或者同外商合资、合作的,应当提交信息产业部审查同意的文件。
  (十三)同时还从事BBS的(须专项申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BBS的类别和栏目情况。
  2、电子公告服务规则。
  3、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设施。
  4、对BBS实施有效管理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情况。
  四、从事非经营性ICP的,应当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详见附表)。
  (二)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ICP的,应当提交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三)在境内境外上市或者同外商合资、合作的,应当提交信息产业部审查同意的文件。
  (四)同时还从事BBS的(须专项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BBS的类别和栏目情况。
  2、电子公告服务规则。
  3、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设施。
  4、对BBS实施有效管理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情况。
  五、申请经营ICP及BBS的,云南省邮电管理局自收到本程序第三条所规定的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办非经营ICP及BBS的,云南省邮电管理局对备案材料齐全的,予以备案并编号。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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