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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申办互联网信息服务(ICP)业务的主要程序

云南省申办互联网信息服务(ICP)业务的主要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9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92号令《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第3号令《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与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的《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及信息产业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我省申办互联网信息服务,以下简称(ICP)业务的主要程序。
  一、我省从事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ICP业务的单位,须向云南省邮电管理局申办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同时从事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以下简称BBS)的,还须向云南省邮电管理局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ICP和BBS活动。
  二、经营性ICP,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其提供的网上信息目前大都是免费浏览,而主要是利用网上广告、代制作网页、服务器内存空间出租、有偿提供特定信息内容、电子商务及其它网上应用服务等方式获得收入。
  非经营性ICP,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如政府上网工程的各级政府部门的网站、新闻机构的电子版报刊和企事业单位的各类公益性网站、本单位对产品或业务作自我宣传的网站等。
  BBS,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三、申办经营性ICP的,须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办经营许可证的书面申请,其内容应包括申办的电信业务(即ICP业务)种类、公司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二)公司的营业执照或预登记证明(有效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印章)。
  (三)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ICP业务的人员情况、场地和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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