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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

  (四)改革职业院校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制度
  要放开对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的限制,允许有条件的中职学校根据市场对人才的需求和学校的办学能力,自行决定招生规模,试行自主招生;放宽中等职业学校入学限制,取消中职学校招生入学考试,实行“宽进严出”招生制度,使更多的初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青少年进入中职学校学习;打破区县(自治县、市)及中职学校之间任何形式的生源封锁,允许初中毕业生跨地区选读或报考中职学校;每年新增的高校专科招生计划主要用于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在对口招生比例已达到高职招生计划60%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高职招收中职毕业生的比例,并优先满足生产第一线和农村地区对高等实用人才的需要;试行中职学校保送生制度,由市级教育部门按当年高职对口招收中职毕业生计划数的2-10%,确定保送指标,并根据中职学校的办学质量,将保送指标分到区县(自治县、市)或重点中职学校,批准部分优秀中职毕业生直升高职学院深造;允许中职毕业生报考普通院校,开通高职毕业生进入本科、研究生层次学习的通道,构建人才成长的“立交桥”;要加强对职业院校招生的宏观调控,进一步规范职业院校招生市场,坚决制止和纠正招生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要改革毕业生就业制度,逐步建立、完善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的“推荐就业,自主择业”的毕业生就业制度;要构建毕业生就业载体,组建市、区县两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引导、帮助毕业生按社会需求自主择业;要根据劳动力市场的变化,疏通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形成服务网络,培育毕业生就业市场;要加强对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的跟踪调查,研究制定相关政策,规范毕业生就业市场;要加强对学生的职业指导,引导和鼓励学生结合自身实际择业、创业。
  (五)推进和深化校内改革,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中等职业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高等职业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各级各类职业学校都应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积极推进“目标责任制”、“全员聘任制”、“结构工资制”和“后勤社会化”等改革,形成市场驱动、自主经营、有序竞争的市场运作机制。
  要切实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按照职业院校学生的特点和成长规律,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思想政治教育、法纪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进一步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培养学生的敬业精神、创业精神、竞争意识和创新能力。
  积极试行“弹性学制”和“学分制”。以1年左右时间研讨试验,积累经验,再分批推进。在保证基本学制和教育质量的前提下,根据职业教育特点和学生实际需要,实行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相结合的教学管理制度。允许学生根据兴趣、爱好、能力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自主灵活地决定学习内容和学习时间;允许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取得规定学分后提前毕业;允许学习困难或家庭经济条件较差的学生延缓毕业时间;允许学生根据需要交替、分段完成学业。逐步建立校际之间、相近专业之间互认学分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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