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深化各项改革,推动职业教育稳步发展
(一)强化政府统筹,改革职教管理体制和办学体制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职业教育法》对我国职业教育管理职责的分工原则,加强对本辖区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和督导评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的统一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本次机构改革确定的部门职责,相互沟通,紧密协作,各尽其责,各司其职。
各行业和企业组织要承担发展职业教育和开展职业培训的相应义务,完善培训机构,建立培训制度,对本企业在岗职工和新录用人员实施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
各级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境内外社会团体、个人、企事业单位依照我国法律、法规,举办或联合举办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并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在办学方向、办学条件、学校管理、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的检查,督导和评估,促使其健康发展。
要借鉴我市职业中学股份制办学的作法和经验,积极推行办学体制改革,探索“集团办学”、“股份合作”、“国有民办”、“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等多种办学模式,与有经济实力的跨国公司、国内外企业集团试行多种形式的联合办学,不断增强职业教育的生机与活力。
(二)调整布局及专业结构,合理配置职业教育资源
各级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调整中等职业教育的布局及专业结构。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在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和指导下,由学校主管部门按照“依法统筹、服务经济、注重效益、分类指导”的原则,经过2-3年努力,使全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层次、结构、质量、效益更加适应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
(三)适应劳动力市场发展的需要,积极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劳动预备役制度
各区县(自治县、市)和各部门要着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迎接日趋激烈的经济竞争,把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劳动预备役制度,作为调节社会劳动力供求矛盾的重要措施和提高企业竞争能力的有效途径,按照国务院批转的《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役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的意见》的精神,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劳动预备役制度,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严格执行劳动准入制。城镇未能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以及农村未能升学并准备进入非农产业的初高中毕业生须接受为期1-3年的就业前职业学校教育或职业培训,在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和掌握一定职业技能后,才能进入职业岗位。用人单位招聘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只能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通力合作,积极依靠各行业组织,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劳动预备役制度,按照国家制定的有关标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严格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真正做到“先培训,后就业”。凡未经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人员,企业不得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