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
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0]9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十一月九日
辽宁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5号)和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置辽宁省建设厅,正厅级建制。辽宁省建设厅是主管建设行政管理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组织制定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的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职能,交给省统计局和省财政厅。
2.将燃气用具的生产管理和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职能,分别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3.将指导城市防洪的职能,交给省水利厅。
4.将建筑机械行业规划和行业管理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转变的职能
1.行业统计的具体工作委托厅信息中心承担。
2.行业的工程评优和科技成果评审、转化推广的具体工作,交有关行业协会、学会或事业单位承担。
3.编制和修订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和发布工程造价信息及城市路桥收费的具体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4.企业资质和行业执业资格审核等具体工作分别交由行业协会、学会和事业单位承担。
5.取消负责归口管理的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
6.不再承担国家、省重点工程涉及的村镇移民和灾后重建选址的审批职能。
7.将塔吊拆装企业、20万户以下的城市燃气企业、集中供热面积500万平方米以下城市集中供热企业、城市房屋拆迁、回迁服务机构、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审批职能交给市人民政府。
8.不再承担大中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的审核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中长期规划;根据我省情况,拟定具体政策、法规以及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
(二)指导全省城市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负责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和城市总体规划、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及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参与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对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城市规划监察工作;管理城建档案;指导城市雕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