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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等六个文件的通知

  (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年满50岁以上正、副地厅级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
  第四条 医疗照顾补助范围和标准
  (一)医疗照顾人员的医疗照顾补助必须是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二)正、副地厅级医疗照顾人员补助标准
  1.住院时床位费按干部标准间床位费标准执行,即干部标准间床位费与基本医疗保险普通床位费的差额,按100%标准予以补助。
  2特殊病种门诊和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按比例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超过本人年工资收入30%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按100%标准予以补助。
  3.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规定需要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10%,医疗照顾补助90%。建立大病医疗救助金的统筹地区,正、副地厅级医疗照顾人员发生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大病医疗救助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后,剩余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10%,医疗照顾补助孤儿
  第五条 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和公费医疗经费补助的事业单位中年满50岁以上的具有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等高级技术职务(正高级职称)者;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和公费医疗经费补助事业单位中经国家人事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以及由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管理的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和公费医疗经费补助的事业单位年满50岁以上的优秀专家,可参照本办法第四条执行。
  第六条 医疗照顾人员医疗补助管理原则上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相一致,自治区本级的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直接管理。各地如何管理,由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决定。
  第七条 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应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区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备案。自治区本级医疗照顾人员医疗补助的实施细则由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共同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离休人员因病进行器官或

组织移植、安装人工器官等费用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对自治区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离休人员进行器官或组织移植、安装人工器官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临床治疗必需,临床指症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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