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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等六个文件的通知

  第三条 医疗补助范围
  (一)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及其退休人员。
  (二)经人事部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经中组部或自治区党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四条 经费来源与控制标准
  (一)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拨付。
  医疗补助经费的筹资标准要根据各地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费用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比例一般控制在当地国家公务员工资总额(含退休退职人员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的2%左右,最高不超过4%。各地确定的筹资比例在2%——4%之间的(含2%和4%),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超过4%的,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原享受公费医疗经费补助的事业单位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确认后,其经费来源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第五条 医疗补助经费用途
  (一)补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医疗费用。
  (二)补助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且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按规定需要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补助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
  (四)补助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享受医疗照顾对象的人员在就诊、住院时按规定补助的医疗费用。
  第六条 个人帐户补助标准
  国家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医疗补助经费,以公务员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按1%以内的标准予以补助。
  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个人自付部分超过一定比例的补助标准
  公务员特殊病种门诊和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个人自付超过本人年工资收入40%以上的部分予以补助。
  第八条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补助标准
  公务员发生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20%,公务员医疗补助80%。建立大病医疗救助金的统筹地区,公务员发生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大病医疗救助金支付规定的费用后,剩余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20%,公务员医疗补助80%。
  第九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层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原则上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相一致,自治区本级的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直接管理。各地如何管理由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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