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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等六个文件的通知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等六个文件的通知
(新政发[2000]8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 4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 3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医疗照顾人员医疗补助管理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离休人员因病进行器官或组织移植、安装人工器官等费用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当前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的通知》(新政发[1999]30号),切实加强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帮助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0年十一月十四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公务员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医疗补助的原则
  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医疗补助办法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医疗补助经费要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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