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西部大开发中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西部大开发中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通知的通知
(新政办[2000]14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今年8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西部大开发中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我区是西部大开发的重中之重,新疆的文物古迹在西部更是独树一帜,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新时期我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进一步发挥文物在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加强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我区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中的特殊作用,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西部大开发中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我区的贯彻意见一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学习和宣传《通知》,充分认识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在西部大开发中的重要地位,加强对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理文物保护管理中遇到的问题。根据1997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精神,各级人民政府应抓紧落实本地文物工作的“五纳入”(文物保护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广泛动员全社会关心爱护文物,参与文物保护工作。各地应将本地文博事业的发展列入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规划,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二、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加快经济建设之间的关系。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石油、天然气、公路、铁路、水利、农业等一大批基本建设项目在我区陆续投资立项,给文物保护工作带来了新课题。各地文物保护管理部门应尽快完成各文物点的“四有”工作,尽可能全面掌握辖区内文物点的分布情况,建立“配合基本建设文物保护工作提前介入”的管理监护模式,为基本建设提供较为详实的资料。基本建设单位应加强文物保护意识,《通知》已就涉及文物保护的基本建设项目中前期立项、论证、选址以及在施工范围内事先进行文物调查、勘探、考古发掘、经费列支等相关问题做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各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执行。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