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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咸阳市自来水销售价格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咸阳市自来水销售价格的通知
(陕价电调发[2000]134号 2000年11月22日)


咸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咸阳市自来水价格的报告》(咸政价发[2000]60号)收悉。为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的供应,维持企业的正常生产,经研究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咸阳市自来水的销售价格。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由0.61元调整为0.79元;工业用水每立方米由0.90元调整为1.00元;新增经营服务业用水每立方米1.20元,特种行业用水价格每立方米2.00元。
  二、价外收取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水源建设基金、水资源费等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咸阳市自来水销售用户最终负担价格见附表。
  三、对特种行业用水与其他用水混合的用户,应尽快分表计量。对尚未分表的用户可由自来水公司和用户共同核定分类用水量,按各类用水所占比例计收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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