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价局关于汪清县苍安水电站技改工程还贷电价的批复
(吉省价工字[2000]11号 2000年11月22日)
汪清县人民政府:
你县报来的《关于苍安电站执行还贷电价的请示》(汪政报(2000)36号)收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相关的电价政策,为支持符合环保政策的洁净可再生能源发展,经测算,苍安电站技改工程还贷出厂电价为每千瓦时0.255元(含税、含三级水利部门管理费每千瓦时0.01元、电力部门劳务费每千瓦时0.005元)。此价格自有上网电量之日起执行。电站技改工程贷款本息偿还自批准之日起每三年核定一次,还贷期间遇有国家调整有关政策,重新核定出厂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