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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年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年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的动态管理,促进勘察设计单位自身建设,强化市场的监督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年检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年检的范围: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资质证书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均应参加年度检查。
  第三条 年检的内容:
  上一年度的勘察设计的业绩;注册人员执业和主要技术骨干、技术装备、工作场所变化及内部质量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遵守《建筑法》、《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情况。
  受检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黑龙江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年检申报表;
  (二)勘察设计单位根据年检内容形成的年检报告;
  (三)勘察设计证书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四)注册人员执业证书、技术骨干职称证书(原件)及聘用人员证明材料;
  (五)工作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
  (六)现有技术装备清单;
  (七)上一年度完成的勘察或设计项目的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完成时间、项目规模(建筑项目为高度、面积和投资额;工业项目为生产能力、规模和投资额;勘察项目为工作量和投资额)、勘察设计合同额以及质量检查、抽查情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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