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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学校校办企业向学生收费问题的批复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学校校办企业向学生收费问题的批复
(津价费[2000]651号)


南开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学校校办企业向学生收费问题的请示》(南物发[2000]2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市纠风办、市教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等七部门《关于1999年进一步规范普教系统收费管理的规定》(津教[1999]14号)明确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接纳跨区跨片生和高中招收择校生,应按照市物价局津价费字(1995)第151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按学生收取教育经费补偿金,不再向学生收取学杂费。”还规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在自愿的原则下捐资助学应予以鼓励。接受社会支教应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操作,社会支教不得与录取学生挂钩。”“普教系统各级各类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赞助费、支教费、支教款、支教金以及巧立名目、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等,均属于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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