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各级政府要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步伐,统筹规划,力争在2000年至2001年60%县级以上劳动力市场建成计算机信息网络,县级劳动力市场基本实现前台服务计算机化。2002年底前全省70%以上县级劳动力市场基本上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并基本建成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向社会免费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公益性服务网络。
27.加大劳动力市场建设资金的投入,各级政府要把劳动力市场建设经费和促进再就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要加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在经费安排和编制核定上予以大力支持。
28.加强劳动力市场规范管理,在单位自主用工,个人自主择业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用人单位空岗报备制度和劳动者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规范职业中介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确保劳动力市场有序运行。
29.各地要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重视社区就业服务工作,认真落实下岗职工从事社区服务的各项政策、工商、税务、城建、市政、卫生、环保等部门要制定各自的优惠政策,改进工作作风,主动深入社区,帮助解决发展社区就业服务的困难和问题,促进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再就业。
30.加强再就业培训工作。要根据市场就业需求和下岗职工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实用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下岗职工市场就业竞争能力。各地要按照实际需要,从再就业资金中安排不高于10%的经费、支持和补助开展再就业培训工作,失业金要按规定提供再就业培训经费。劳动保障部门对愿意从事社区服务的下岗、失业职工,应给予安排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免费考核发证,所需培训、鉴定费用在失业保险金或再就业培训费中列支。
31.认真解决特殊困难人员的就业问题。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就业特困人员,各级政府要制定办法,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相应支持。
(八)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32.各地要根据居民实际生活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既要保障贫困居民基本生活,又要有利于促进下岗和失业人员再就业。要严格按照《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切实做好保障对象的审核工作,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困难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民政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管理,及时准确核实保障对象的收入水平,规范申请、评审和资金发放程序,严格审查,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力度,认真落实保障资金,将所需资金及时足额安排到位,专款专用,严格管理。
33.各级劳动保障、民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工作。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限届满时,要及时将名单和本人情况提供给民政部门,帮助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向居委会申请,获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民政部门要主动同当地劳动、财政等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制度,互相沟通,齐心协力,步调一致,共同搞好三条保障线的衔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