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对未参加失业保险且已停产的企业,在其恢复正常生产经营之前,不再纳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其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直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六)抓紧理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加快建立市场就业机制
23.各地要在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基础上,抓紧理顺下岗职工劳动关系,加快建立市场就业机制。从2001年1月1日起,下岗职工不再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直接进入市场就业;到2002年底,下岗职工全部出中心,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加快步伐。对在中心协议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要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或实行一次性安置,积极稳妥组织出中心。
24.各地要本着以企业为主,政府和社会帮助解决的原则,千方百计筹措经济补偿金。
(1)凡生产正常的企业,经济补偿金由企业自行支付;
(2)生产不正常或已停产但尚有可变现资产的企业,可采取资产变现解决,企业承担后仍不足的部分由当地财政统筹或采取先垫付、后偿还的办法解决;
(3)企业确实困难无力支付,又无资产可变现的,经济补偿金由当地政府予以统筹解决。
(4)支持企业通过各种办法变现资产用于支付经济补偿金,变现不了的,可以采取资产置换的办法解决经济补偿金。
(5)当地财政和社会筹集的再就业资金有支付能力的,可以按下岗职工进中心的3年基本生活费,扣除下岗职工已享受的费用后,补助给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6)经多方筹集仍无力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也可由企业与下岗职工协商一致,签订缓发经济补偿金协议分期支付,也可以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形式支付,直到代缴费总额达到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数额为止。
(7)鼓励企业自办独立法人经济实体或分离生活后勤服务单位安置下岗职工,这些下岗职工可经企业批准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在与新办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中说明今后如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经济补偿金一并计算支付,或者由企业将应支付给下岗职工的补偿金总额作为新办企业的开办资金或设备、场地费用,今后新办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由新办企业承担全部经济补偿金。
25.对进中心协议期满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可以不解除劳动关系,回企业内部退养。企业支付内退人员基本生活费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再就业基金补助。职工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如企业不同意,可不给予经济补偿金。
(七)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积极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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