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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确实保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通知

  9.事业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自行缴纳失业保险费,欠缴的必须补交。其中属于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财政部门要把失业保险费的支出纳入预算统筹安排,由参保单位及时缴纳。
  10.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险基金征收力度,企业职工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费从2001年1月1日起由各级地税部门统一征收,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项记账。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11.各类企业都必须建立《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制度,每月按实发工资总额如实填列《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作为向银行提取工资性现金的惟一凭证,企业应按职工人数和实发工资总额如实申报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凡瞒报和少缴的,要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予以处罚。
  12.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承担社会保险经费征缴工作的地税部门,要加大征缴工作的力度,对用人单位缴费人数和工资基金进行稽核,摸清底数,防止瞒报、漏报工资总额,核准缴费基数,增加基金收入,提高基金征缴率,做到应收尽收。
  13.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地税部门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的监督检查,对拒不参保和缴费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要依法处理,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各级政府要重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充实人员,保证工作经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办案经费,各级财政应给予支持。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开展监察工作。
  14.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抓好企业社会保险费清欠工作,加强对欠费大户实行监控,定期召开欠费单位的法人代表学习班,签订还款计划,限期清欠,并加收滞纳金和利息。对于有能力缴费而不缴的企业,要对直接主管人员进行处罚。破产的企业,其欠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无法完全清偿欠费的部分,按统筹层次经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
  15.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除享受失业保险期间外,重新就业的应依法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由新单位为其办理养老保险手续,自谋职业的应自行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凡按规定应参保而未继续参保的,相应减发养老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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