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省对下的转移支付力度,增强市县工资保付能力。为缓解市县的财政困难,从今年起,省财政将逐步加大对下的转移支付力度。省对下的过渡期转移支付资金要全部用于解决职工工资发放问题。市州财政要切实发挥市州管县(市)的作用,要根据自身的财力状况相应拿出一定的财力,结合省对下的转移支付资金,一同对所属县(市)实施转移支付,以切实帮助困难县(市)解决职工工资发放问题。
(四)调整优化支出结构,保证工资重点支出需要。要继续加大支出结构的调整力度,各级财政的超收收入要首先用于确保工资发放和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需要。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按照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逐步减少财政对竞争性领域的直接投资,以集中财力确保工资等符合公共财政要求的重点支出需要。各地要抓住地方机构改革的有利时机,认真做好定编、定岗、定员工作,切实减轻财政的工资支出压力。要加快事业单位的改革步伐,对能够推向市场并具有稳定收入的事业单位,要逐步削减其财政拨款。
(五)加强资金调度,保证职工工资及时发放。各地要加强资金调度,财政资金应优先保证职工工资的发放。对因季节性收入影响造成的工资难以正常发放的地方,省财政将在资金调度上给予适当的借款支持。
(六)认真做好行政单位和中小学教师工资的统一发放工作。为保证行政单位和中小学教师工资的及时发放,各地要抓紧做好工资统发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从2001年1月1日起,行政单位和中小学教师工资全部由财政统一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提前进行。各级财政、人事、编制部门要通力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严格审核把关,并建立起规范、完善的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档案及单位人员工资信息数据库,为全面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奠定基础。
四、加强资金管理,强化执行监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工资性资金的管理。凡有应划入工资专户资金而不划入的或工资专户资金用于拨付非工资性支出的,要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拖欠职工工资的地方,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准更新或新购小汽车,不准用公款配备移动电话,不准用财政性资金新建和装修办公用房。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将从严于以查处,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为确保年底前各地不出现当年工资拖欠问题,省财政厅要同各市州签订协议,并对协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弄虚作假、不按要求执行的市县,从下一年度开始,省不再给予转移支付补助,同时在资金调度上进行严格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