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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0年全省农村收益分配工作的通知

  五、关于定购粮的收购与减免问题
  交售定购粮是农民向国家应尽的义务,无灾户和轻灾户必须按时完成定购粮交售任务,受灾户要根据政策给予减免。减免定购任务,要坚持“绝收全免,重灾核减,轻灾不减”的原则,以户计灾,以户减免。收购粮食及其他农产品的款项,要做到户交户结,除农业税外,不得代扣其他任何款项。
  六、关于灾区农民生产和生活的安排问题
  各地要切实安排好灾民的生产生活。对因灾严重减产或绝收的特别困难农户,民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给予口粮救济和其他方面的救助。粮食部门要按国家和省有关救灾粮供应政策要求,供应受灾农户的口粮。各地有关部门在安排就业时要优先安排重灾农户的劳动力就业。重灾户的子女上学要在收费上给予减免照顾。要积极鼓励重灾户发展生产,大力开展生产自救,充分利用本地资源广开生产门路。各级财政、农行、信用社等单位,要积极支持重灾户开展生产自救,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指导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帮助灾区群众发展生产。
  七、关于减轻农民负担问题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9月12日全国减轻农民负担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温家宝副总理的讲话要求,落实好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工作。今年农民合同内负担的统筹提留款不能超过1999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并且不得超过1997年的预算数。特别是灾情严重的地方,必须严格控制,并按政策减免。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要按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做到“八个禁止”:一是禁止平摊农业特产税、屠宰税;二是禁止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三是禁止一切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四是禁止面向农民的集资;五是禁止各种摊派行为;六是禁止强行以资代劳;七是禁止在村里招待下乡干部;八是禁止用非法手段向农民收款收物。对违反中央和省减负政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严肃查处,造成恶性案件的,要依法严惩,决不姑息。
  八、加强对农村收益分配工作的领导
  做好农村收益分配工作,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农村经济政策的一件大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一要切实做好灾情、产量、收入和支出的核实工作。核灾工作要实事求是,杜绝浮夸和弄虚作假。核实情况必须向村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二要加大收益分配政策的宣传力度。要引导有关部门积极支援农业,切实保护农民利益;教育广大农民自觉地履行义务,积极兑现承包合同;鼓励灾区农民广开生产门路,努力发展生产,增加收入。三要切实落实好收益分配政策。各级农业、财政、税务、银信、粮食等部门要深入农村搞好调查研究,按照各自的职责,切实做好农业税收缴、贷款回收、农业承包合同兑现、粮食收购等项工作,落实好收益分配政策,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各级纪检、监察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及农村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收益分配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损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违纪案件,切实把收益分配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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