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0年全省农村收益分配工作的通知
(吉政发[2000]42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今年,各地认真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省委七届三次全会精神,把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作为农村工作的中心任务,在积极引导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大力发展“订单农业”,努力开拓农产品市场,着力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入夏后全省出现了我省有气象记录以来最为严重的干旱,给我省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造成了严重的损失,粮食等农作物产量严重减产,农民减收幅度较大,使今年的农村收益分配工作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农村收益分配工作关系到明年农业生产和今冬明春农民的生活,关系到农村的稳定发展。为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三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保护和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安排好灾民的生产和生活,现就2000年农村收益分配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农业税的收缴与减免问题
根据有关规定,受灾农户的农业税要依据政策进行减免。要坚持“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和“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原则,根据农户因灾减产的程度来确定。即:按受灾后实际产量折合成主粮,比常年产量减产一至二成的,减免40%的农业税;减产二至三成的,减免60%;减产三至四成的,减免80%;减产四成以上的,农业税全部减免。进行费改税试点的德惠市、蛟河市,今年农业税的减免可按试点的减免办法执行。
农业税的减免体现了国家对受灾农户的关怀,被减免的农户要在核实灾情的基础上,由农户申请,经社(组)、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大会或代表会议讨论通过,逐级上报,由县(市)地方税务部门审批,以户减免。重灾县(市),如自身包干减免指标不足,可向省地税局申请,经省地税局核实后,由省财政厅、地税局给予追加。减免情况要以社(组)为单位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没有受灾的农户,要按照应缴税额及时足额上缴;受灾的农户,要在灾欠减免指标核定后,如数上缴应缴税款。农业税的减免严禁先征后退。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得贷款替农民交纳农业税。
二、关于农业贷款回收问题
农业贷款回收要坚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谁借谁还”的原则,积极回收农行、信用社到逾期贷款。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指出:"要改革农村金融体制,改善金融服务,增加对农业的信贷投放,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支持农户生产经营的作用。”针对我省农村信用社今年对农户资金投入量较大,农民卖粮变现后,多家收款“争嘴”现象,要坚持“一税、二贷、三提留”的资金回笼顺序保证贷款回收。贷款回收要根据今年农业生产和农户综合收入情况区别对待。年景正常的地区,当年贷款要实现平衡或略有回笼;减产幅度较小的地区,要计算好农户的偿还能力,争取实现当年贷款平衡;减产幅度较大的地区,当年贷款要努力回收,确实难以回收的,要首先结清利息;重灾地区,对确无偿还能力的绝收户,若符合规定条件可申请办理展期手续。农业贷款要按规定以户收贷,严禁按社(组)或村搞统收统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