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物价局关于
对伊宁市市内电话基本月租费标准的批复
(新计价房[2000]1367号 二000年十一月十七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物价局:
你局伊州价业字(2000)29号《关于调整伊宁市市话基本月租费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伊宁市市话交换机容量已超过10万门,根据自治区新价房字(1999)13号文件规定,同意你局对伊宁市市内电话基本月租费按10-20万门局的标准进行调整,即:甲种由现行的每部每月9.60元调整为11.60元,乙种由现行的每部每月15元调整为18元,中断线由现行的45元调整为5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