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地税局关于调整我市城镇个人出租自有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请示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地税局关于调整我市城镇个人出租自有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请示的通知
(穗府(2001)4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市地税局《关于调整我市城镇个人出租自有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请示》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市地税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一月二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
出租自有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为配合城市综合治理,加强我市城镇个人出租自有房产(以下称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我市城镇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实行按出租单位建筑面积核定计税租金收入标准,综合征收地方税收办法。现将具体调整意见请示如下:
  一、本着合理负担,简化征管手续的原则,参照市国土房管部门对房屋出租分地段、分房屋结构核定租金标准参考价的办法,对我市城镇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分别按高层、一般住宅和其他房屋分类,并按房屋座落地在“中心市区”、“一般市区”、“近郊区”、“中郊区”、“远郊区”作为地段增减率,核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税租金收入标准,并按综合征收率10%计算,合并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房屋应缴的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及其他税、费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单位建筑面积计税租金收入标准及计算(计税租金标准详见附件)。
  计算公式:个人出租房屋租金收入应征税额=核定的单位建筑面积计税租金收入标准×出租建筑面积×综合征收率(10%)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