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吉林省交通招标咨询
中心招标代理收费的批复
(吉省价经字[2000]18号 2000年11月15日)
吉林省交通招标咨询中心:
你中心《关于招标收费的请示》(吉交招字(2000)15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文件规定,考虑你中心已开办一年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暂定你中心工程、监理、设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表(试行期一年)。你中心可在招标代理资格取得重新认定后,按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委托人委托,在表列幅度内与其协商具体收费标准,并到省物价局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有关咨询取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你中心商定有关委托人自行确定。
以上有关收费标准应实行明码标价,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