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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兴安县征收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
兴安县征收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的批复
(桂价格字[2000]397号 二000年十一月十日)


兴安县人民政府:
  报来《兴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请求批准征收水库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的请示》(兴政报[2000]7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电力部、水利部《关于设立水电站和水库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的通知》(计建设[1996]526号)精神,为解决库区移民生产、生活问题,同意你县征收库区后期扶持基金。
  二、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电价调整和电价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桂政函[2000]150号)有关规定,库区后期扶持基金不得再随销售电量征收,只能从电厂发电环节征收。鉴于你县小水电上网电价已较高,核定你县在全县范围内按小水电上网电量每千瓦时0.015元的标准征收库区后期扶持基金,但不得因此而提高小水电站的现行上网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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