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推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整顿药品流通秩序。
1、大力整顿药品流通秩序。鼓励药品经营企业打破地区界限和所有制界限,以产权、产品、市场网络为纽带,组建规模化、规范化的公司。建立商贸、工贸或科工贸结合的大型企业集团;鼓励药品零售业的连锁发展,统一规范进货渠道和质量;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格规范购销行为,净化医药市场,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药品;医药行业主管部门要对商业网点建设进行统筹规划,按照网点布局合理,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鼓励具有一定规模的药品连锁企业进一步发展;严格控制新增药品批发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利用电子商务等现代电子信息网络技术购销药品行为进行规范,在保证药品质量的基础上,提高效益,降低药品流通成本。
2、试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医院为招标主体,可自行组织集中招标采购,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由药品监督管理局商有关部门制定。
(十二)合理调整药品价格。
1、药品价格管理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政府定价的药品原则上要按社会平均成本制定,对供大于求的药品,要按满足社会需要量的社会先进成本定价。要规范销售费用率和销售利润率,使经营者合理补偿成本并获得合理利润。政府定价的药品,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最高零售价格,并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告。各生产经营单位和医疗机构不得越权定价或高于政府定价销售药品。
2.药品生产企业自主定价,不得虚列成本、虚高定价或低价倾销。药品批发、零售单位(含医疗机构)要在不超过生产企业制定的零售价格的前提下制定药品具体的销售价格。
3.加强药品价格管理,对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中的药品以及预防用药,必要的儿科用药,垄断经营的特殊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三、加强对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一项十分重要又相当复杂的工作,必须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黑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一抓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组长由来法棠省长担任,王先民、王东华。王佐书副省长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综合协调工作由省政府体改办承担。各地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纳入主要工作日程,确保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二)按照国办发[2000]16号文件和有关部委配套政策,省直有关部门要制定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具体实施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