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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黑龙江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1、实行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切断医疗机构和药品营销之间的直接经济利益联系,解决“以药养医”的现象,控制药品费用的不合理增长。要在逐步规范财政补助方式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基础上,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药品收支结余上缴卫生行政部门,合理返还。
  2、积极稳妥地进行门诊药房改为零售企业的试点,各地市可先选择2至3家医院进行试点,试点的同时要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中定点药店的选择相配套,待取得经验后推广实行。
  (八)规范财政补助范围和方式。按照建立公共财政支出框架的要求,规范财政补助范围和补助方式,建立起合理的医疗补偿体系。对卫生执法机构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支出;对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机构,由同级财政预算补助和单位上缴的预算外资金统筹安排;对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定项补助为主,社区卫生服务组织以定额补助为主。
  (九)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调整不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适当拉开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之间的服务价格档次,以满足不同层次消费者的需要。
  2、适度放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供患者自愿选择的特需医疗服务的指导价格。要充分考虑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的性质和中医、民族医特点,制定相应的价格政策,促进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和中医、民族医的发展。
  (十)加大药品生产结构调整力度。
  1、依法严格执行药品生产企业准入条件。理顺供求关系,鼓励公平竞争。认真执行国家《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审批暂行规定》。严格控制新增生产加工能力。审批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应注重新产品的科技含量和企业生产质量保证体系。对现已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重点是通过技术改造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对超时达不到要求的企业要取消相应的生产资格。要制定相关政策,鼓励优先使用通过国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企业生产的药品。
  2、鼓励新药开发和高科技产品上市。要促进新药开发和药品生产企业调整重组。鼓励新药、新剂型的开发。积极发展中药事业。鼓励企业在现有生产设施的基础上生产新品种,进行产品升级换代。鼓励制药企业通过兼并、对外合资、合作,进行企业重组、调整,向规模化、集团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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