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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黑龙江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办等部门
关于黑龙江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0]52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体改办、省计委、经贸委、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管理局、物价局《关于黑龙江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11月16日

关于黑龙江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精神,全面推进我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城镇医药卫生体制,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总体目标: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医药卫生体制,用比较低廉的费用,给患者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努力满足全省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的需要。通过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整顿药品生产、流通秩序,抑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有力推动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基本原则: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在卫生资源配置和服务方面引入竞争机制;立足我省的省情,根据我省财政、用人单位、职工各方面的承受能力,适时推进改革;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配套,同步进行改革;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
  二、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转变卫生行政部门职能,实行依法监督,加强行业管理。
  1、卫生行政部门是医疗卫生行业的管理部门,对医疗卫生事业实行行业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转变职能,政事分开;积极制定和实施区域卫生规划,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加强行业管理。部门、行业、企业举办的医疗机构统一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行业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医疗服务要素和与健康相关产品的准入、许可、监管等职责。
  2、加强卫生执法和行政监督,理顺并逐步完善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公共卫生的执法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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