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关于改革盐价管理体制和理顺盐价的通知
(甘价工[2000]237号 2000年11月21日)
各地、州、市物价处(委、局)、甘肃矿区。东风场区、甘肃厂区物价委(局)、省盐务管理局:
根据国家关于食盐专营体制改革和改进食盐包装以及实施食盐新的国家标准的要求,为适应我省盐业生产流通体制的改革,保证群众食用合格、卫生的加碘盐,经省政府同意,决定改革和理顺我省食盐价格和管理体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食盐价格管理体制。由省内、省外两种价格实行一县一价改为实行全省统一零售价。
二、食盐零售价格:盐种依据国家新颁布的GB5461--2000食盐国家标准,分为精制盐、粉碎洗涤盐和日晒盐三种,规格分为1000克和500克,具体价格见附表。
三、食盐批零差率仍维持16%不变。
四、食盐调拨价格:二级分公司对三级公司调拨价格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批发价内倒扣作价,全省统一平均基准倒扣率为25%,省盐务管理局可根据运距远近,在上下浮动8%的幅度内制定具体的调拨价报省物价局备案;对于极个别运距较远的县级公司,省盐务管理局可突破此浮动幅度根据实际情况从低确定调拨价。
五、多品种食用盐、肠衣盐、特殊用途的食用盐销售价格,按照实际进货成本加省物价局核定的综合差率(二级17%、三级17%、零售16%),由省盐务局自主作价。
六、食品工业用盐按同品种食用盐的批发和调拨价格执行。
七、小额工业用盐,实行政府指导下的全省一价,即以确定的小额工业盐销售价格为中准价,上下浮动10%,由省盐务部门根据供求状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制定具体价格。小额工业盐销售中准价由省物价局另行下达。
八、省内地方食盐出厂价暂维持现行价格水平,但允许企业低于此价向省内盐业经营部门销售。
九、盐业部门要认真做好食盐包装袋的供应工作,改为复合膜的食盐包装袋要严格按核定的价格标准执行;未改为复合膜包装的食盐,包装袋费用按原价格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