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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贺州地区电网向广东郁南、罗定售电电价问题的批复

广西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贺州地区
电网向广东郁南、罗定售电电价问题的批复
(桂价格字[2000]405号 二000年十一月十三日)


贺州地区物价局:
  报来《关于要求批准向广东郁南、罗定供电电价的请示》(贺地价字[2000]38号)收悉。贺州地区电网是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独立电网,上网电厂绝大部分是径流式电站,整个电网内水电站丰水期弃水电量每年达2亿千瓦时以上,损失几千万元。而与之相邻的广东省郁南、罗定等县(市)电力供应相对不足。自1992年以来,经双方协商,每年贺州地区电网向广东省郁南、罗定等县(市)售电1-1.5亿千瓦时。鉴于上述情况,为充分利用电力资源,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根据现行电价管理的有关规定精神,经研究,现对贺州地区电网向广东省有关县(市)售电电价问题批复如下:
  一、贺州地区电网向毗邻的广东省有关县(市)售电电价,由供需双方协商提出方案,送你局审核后报自治区物价局确认。
  二、同意你地区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罗定市售电电价丰水期(4-8月)按每千瓦时0.33467元、枯水期(1-3、9-12月)按每千瓦时0.44633元执行;向郁南县售电电价丰水期按每千瓦时0.328元、枯水期按每千瓦时0.4055元执行。今后如扩大售电区域或对现行售电电价进行调整,需按程序报自治区物价局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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