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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氨苄青霉素等部分中管国产药品零售价格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分价格政策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氨苄青霉素等
部分中管国产药品零售价格的补充通知
(粤价[2000]278号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日)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我局已以粤价[2000]271号文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氨苄青霉素等部分中管国产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0]1787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与粤价[2000]271号文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局粤价[2000]271号文附表所列品种的原研制药品和GMP企业生产的氨苄青霉素和羟氨苄青霉素口服制剂,国家计委将于近期组织有关专家审议后单独定价,上述药品在单独定价前可暂按现行价格执行。
  二、我省生产的氨苄青霉素等部分中管国产药品非代表品的价格也相应作了调整(详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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