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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校办企业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5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校办企业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一[2000]89号 2000年11月15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9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对校办企业为本校提供服务免征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校办企业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免征营业税;
   享受优惠政策的校办企业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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